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1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处室、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符合医疗保障工作和改革发展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内容。

第三条 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机关各处、中心及时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考核,对网站首页相关栏目两周内未更新信息的处、中心进行催办,同时提交《自治区医保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催办单》(附件2)。

(二)负责收集网站“局长信箱”“意见征集”“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等栏目反映的问题,整理后转办至各业务处室进行答复反馈。

(三)网站信息由各处室、中心经审核流程审批后提供,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统一发布。

第五条 各处室、中心负责人是处室、中心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校对本处室、中心应在网站上及时公开和更新的政务信息。

(二)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的网上答复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所发布信息的质量以及安全性、保密性工作。

(四)及时公开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解答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政策法规,回应涉及自身业务的舆论关注。

(五)涉及多个处室、中心参与的综合性政务信息,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整理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 各处室、中心应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发布联络员。联络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处室、中心政务信息、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信息发布内容和报送审核

第七条 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信息。根据要求或按照规定转载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国家其他信息(含文件信息);转载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文件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转载的其他信息(含文件信息)。

(二)我局制发信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文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地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及各类政务公开政策文件确定的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简历、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专题专栏、建议提案办理、在线访谈、调查征集等文件信息。

(三)非本机关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领导审核同意在我局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采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等。

    第八条 落实信息报送审核制度。审核工作流程为:拟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发布。特别重大或易引发网络舆情的政务信息,由分管局长提交局长审签。已在中央部委、主流媒体、各省级政府部门等公开发布的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发布。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九条  严格贯彻执行本局保密等制度规定,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处、中心在信息发布前就信息是否涉密或是否存在敏感内容进行审核,办公室复核,确保信息内容不泄密和不引发重大社会舆情。

第十条  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分级、分类予以处理,准确把握政务信息的基调、立场、倾向、角度、内容、文字,突出重点、展现亮点,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寸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合法合规和真实准确。

(一)转载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归档的相关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应当从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或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授权发布的中央新闻单位转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文件(包括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或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等授权发布的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该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发布的新闻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或媒体转载。转载页面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三)采集并筛选拟发布的政务信息,列出发布清单,填写《自治区医保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附件1),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凡有关信息采集、发布、审核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以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要收集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息处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各处室、中心联络员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在信息正式发布后48小时内对信息内容及其评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并及时报告办公室撤销不符合规定或不宜继续发布的上网信息。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建立信息发布台账,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备案、备查等管理工作,每季度统计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并进行通报。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发布数量、质量和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进行统计按季度通报。各处室、中心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年度效能考核项目范围,由办公室根据信息发布数量、质量、时效、准确和合规等因素按季度打分,年终汇总作为处室、中心此项目评分。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局处室、中心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保密等规定发布信息,出现失、泄密情况或引发社会舆情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布的内容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存在严重错误的;

(四)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重视不够,相关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治区医保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表

处室、中心:                                                                                                时间:

序号

信息名称

信息来源

保密核查

公开属性标识

发布平台

审核意见

复核意见

审签意见

备注

保密复核意见

公开属性复核意见

本部门制发信息

转载信息(注明转载来源)

非本部门信息

涉密

不涉密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网站

政务

新媒体

其他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审核签字:                     复核签字:                            审签签字:

注:1. 本表由政务公开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和保存;2. 我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前均应当认真填写本表;3. 请在所选对应栏目内打“√”

 

附件2

自治区医保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催办单

 

年   月   日                                                    编号〔2021〕  号

催办部门

催办事项

责任人

要求完成时间

限时完成时间






发布平台

(可多选)

政府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平台□          微  博□         其  他□  

信息来源

单位制发□            上级转发□            网上转载□    来  源:

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签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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