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宁夏医保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加快推进宁夏医疗保障政务事项 “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4日


 

    

 

              

加快推进宁夏医疗保障政务事项

“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政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国医保电〔2021〕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字〔2020〕50号)有关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服务,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打破属地限制,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的难点堵点,打造有情感有温度的医保公共服务品牌,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2020年底前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申领“跨省通办”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6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2年底前实现生育待遇核定支付“跨省通办”。不断深化拓展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强化事项动态管理,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单位和群众。

二、工作机构

为加快推进“跨省通办”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永忠,副组长:邬杰、李长存、张斌、王晓光,成员:刘轶文、张博、刘燕、刘秀文、韩宗赞及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学军、韩宗赞担任,主要负责加快推进我区“跨省通办”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督促各处室、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时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跨省通办”政策、业务、技术、协调和系统应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我区“跨省通办”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办内容

(一)通办事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生育待遇核定支付跨省通办(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医保电子凭证申领8项事项基本实现“跨省通办”。

(二)通办模式。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我的宁夏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行“全程网办”。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分工。对应“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2021年12月25日;责任部门: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局信建办)

(二)优化事项标准。按照《宁夏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和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97号)要求,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等相关规定,完善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四级四同”,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1. 11月30日前,联合相关厅局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 11月30日前,联合相关厅局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完成时限:12月25日前,责任部门:局经办服务中心、基金监管处;配合部门:局信建办、办公室)

(三)完善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跨省通办”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转办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宁夏政务服务网完善我区医保通办事项及相关内容,确保医保通办事项线上线下办理保持一致,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完善通办要求的相关政策。(完成时限:2021年12月25日,责任部门:经办服务中心、局待遇处、基金监管处;配合部门:局信建办、办公室)   

(四)强化系统支撑。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通办事项入驻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一体机、我的宁夏。实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数据规范及各级政务服务清单标准双统一,为全区医保经办业务办理标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提供有力系统支撑。各级医疗部门要强化与政府政务办、发改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业务协同、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协同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鼓励实时联网业务处理,减少事后处理。

1.11月30日,实现宁夏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与国家医保平台对接;

2.12月5日,在国家医保平台上实现异地就医备案、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3.12月15日—20日,实现跨省通办事项入住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一体机、我的宁夏APP,并完成跨省通办软件测试验收工作,制作操作手册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4.12月25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一体机、我的宁夏和国家平台APP,完成6项跨省通办业务的办理。

(完成时限:12月25日前,责任部门:局信建办;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局办公室、经办服务中心)

  (五)优化大厅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经办大厅事项通办服务,结合医疗保障服务“14551”示范工程及通办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医保经办精细化管理,规范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注重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传统服务方式与通办智能化服务工作方式相结合,优化导办帮办服务。(完成时限:12月25日前,责任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局经办服务中心、信建办、办公室)

  (六)加强事项办理结果运用。督促各地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及相关政务服务渠道开展“跨省通办”业务,从群众业务申请量、及时受理办结量、群众投诉举报量等多个角度,综合考量各事项通办工作推进情况及群众办理情况,强化以结果促落实,把办理结果与发现解决困难问题相结合、与完善提升系统支撑相结合、与拓展创新服务方式相结合,持续提升医保经办政务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完成时限:12月30日前,责任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局经办服务中心、信建办、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推进通办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对标对表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经办人、时间表、路线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拖后腿,按期保质实现事项通办。

  (二)大力推进,强化指导督促。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做好“跨省通办”工作业务指导,确保按期实现医保事项跨省通办。对任务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市,自治区医保局将适时通过工作通报及实地督导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办。

  (三)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宣传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成效,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知晓度。通过“好差评”评价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等方式收集单位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广。

(四)提升服务,强化人员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加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及信息系统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最新政策文件及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升医保经办公共服务效能。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政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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