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保障信息 2023年第2期(总第88期)

发布时间: 2023-02-07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三项措施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落实

中卫市医保局全面执行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灵武市严格执行“乙类乙管”医保政策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政策,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泾源县医保局三个加强三个强化促进“乙类乙管”政策落地见效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三项措施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统一安排,按照自治区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吴忠市医疗保障局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采取三项措施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是及时做好接口配置调整工作。1月8日,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HIS系统接口配置进行调整,增加新冠门诊、新冠住院医疗类别。全力做好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的贯标信息维护,确保参保患者的报销不受影响。截至1月9日,全市96家医疗机构门诊、住院HIS系统接口配置已经全部调整完成,并通过测试。

二是全面落实患者医疗费用保障。2023年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截至1月11日12时,全市共有7家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就医1541人次,发生费用26.89万元,医保报销15.09万元,发生住院1人次,暂无结算

三是提前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组织全市25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加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线上培训会,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按照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有关政策,全力做好基金预付工作,提前预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医保基金3.77亿元,不断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中卫市医保局全面执行新冠病毒感染

“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按照国家“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目标要求,市医保局迅速落实,全面执行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完成接口配置调整工作。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要求,1月8日至9日,指导督促全市67家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新冠感染门诊和住院医保报销政策接口配置调整工作,确保新冠感染门诊报销和住院相关政策如期落地应用。

二是严格落实“乙类乙管”医保政策。在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在新冠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新冠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力度。加强医保自身服务,更好保障患者就医用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力度,帮助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乙类乙管”医保政策,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的医保费用报销。在运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减轻患者的救治负担,确保参保患者全面及时享受“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灵武市严格执行“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有关政策要求,灵武市医保局迅速行动,及时与市财政、卫健部门联系对接,快速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

一是迅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决策部署,自治区医保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和“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灵武市医保局迅速行动,压实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院信息系统接口改造、组织医疗机构参加自治区医保局组织的关于新冠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系统上线培训,会后各医疗机构及时将全区相关政策解读传达到医院各科室,确保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到位。

二是优化新冠感染医疗保障政策。首先是门诊就医保障。参保职工及居民因新冠病毒感染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按照70%的比例报销。其次是住院就医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乙类甲管”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是及时预付医疗机构费用。全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并全面开展新冠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截至1月27日,医疗机构累计结算新冠门诊4093人次,总费用93.93万元,统筹支付60.39万元;结算新冠住院154人次,总费用65.15万元,医保报销47.44万元,财补17.71万元。及时为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职工1378万元,居民3412万元,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政策

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和海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工作指挥部安排和要求,海原县局积极开展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并安排业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一、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接口改造配置,调整新冠医疗报销政策

(一)门诊接口配置调整标准。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要在HIS系统中增加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

(二)住院接口配置调整标准。有新冠感染患者住院业 务的医疗机构要在HIS系统中增加新冠住院(2110)医疗类 别。

(三)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的贯标信息维护。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将临时纳入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药品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做好贯标信息的维护,确保参保患者的报销不受影响,减轻参保患者的就医压力。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住院治疗应由财政负担的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该政策以2023年1月8日入院患者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专项保障门急诊治疗费用。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药品等医疗服务,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报销水平。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相关报销费用与年度正常医保支付限额不合并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进一步扩大患者用药需求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和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用药推荐目录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保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报销,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和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工作,一是将国家下发的645个药品临时纳入我区新冠门诊、住院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报销。其中包括26个纳入第十版诊疗方案的西药和中成药、199个现行医保目录内治疗感冒的西药和420个现行医保目录内治疗感冒的中成药。二是将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冠防治用药推荐目录(宁夏地产药品)》的30个药品(按药品通用名计)临时纳入我区新冠门诊、住院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报销。其中包括9个非医保药品、7个中医医院制剂和14个现行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三是将纳入第十版诊疗方案中药协定方及重型、危重型随症用药中涉及的104个中药饮片临时纳入我区新冠门诊、住院医保支付范围在门诊及住院按甲类药品报销。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管理服务

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根据需要与当地卫健部门确定的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截至目前,共预付资金4030万元,其中预付新冠专项资金500万元(宁南医院200万元,县医院200万元,中医院100万元),预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资金3530万元(宁南医院1800万元,县医院1200万元,中医院500万元,尔康医院50万元)。同时安排业务人员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1月8日,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情的端口改造、医疗政策调整、门诊住院费用结算、用药保障,医疗机构的服务保障,均已实施到位,各项工作均在有序开展中。截止2023年1月31日,海原县各医疗机构新冠门诊结算429人次,基金支付31889.93元;新冠住院结算42人次,基金支付287579.02元,医疗救助支付31755.3元,财政兜底支付99409.96元。

泾源县医保局三个加强三个强化促进

“乙类乙管”政策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压紧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全力以赴抓实抓细抓好“乙类乙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泾源县医保局多措并举,快速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

加强政策培训学习,强化经办服务能力。参加全区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及系统上线培训视频会,要求各相关医疗机构参会,加大对疫情防控政策和诊疗方案学习培训,强化了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药品供给、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

加强医保支付保障,强化基层就医报销。一是门诊就医保障。进一步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二是住院就医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1月9日向各医疗机构拨付医疗保险基金400万元。

加强“乙管乙类”督导检查,强化政策落实见效。为扎实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县医保局负责人和骨干人员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督导检查。一是了解新冠病毒治疗药物采购、配备和存在问题情况;二是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优化,新冠住院和门诊专项医疗保障政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政策宣传、落实执行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情况,并要求医疗机构吃透政策精神,加强与经办中心沟通联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下一步,泾源县医保局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决策部署,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扎实抓好药品供应、重症治疗、重点人群管理等工作,全力构筑“保健康、防重症”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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