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罗刚代表提出的关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城镇贫困群众一直是我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医疗保障局成立后,我们继续做好包括城镇贫困群众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在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方面的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实施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一是资助医保缴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并逐年提高资助缴费标准,2019年,将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医保缴费资助从70元提高到150元,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残人员医保缴费资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180元。二是实施门诊大病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等实行门诊大病救助,报销比例50%-100%,年封顶线2000-3000元。三是实施住院救助。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予70%-100%救助,年封顶线3万元。四是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这项制度除上述救助对象外,还对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进行救助。年住院总费用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费用后,剩余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50%-60%救助,年封顶线16万元。五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便捷服务。目前,我区城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建档立卡人员全部纳入“一站式”结算系统,救助对象在全区所有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应付费用即可出院,有效减轻了救助对象医疗负担。
通过以上综合施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均得到有效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体系,立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防线”现有制度功能,把保基本、救大病、托底线的功能发挥好,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