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宁夏区委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区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药品省际联合采购机制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要求,更好地推进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借鉴外省(区)先进工作经验,今年5月,我区参加了西安举行的跨省区联盟合作协调会,已签订《省际招采联盟省(区)药品、医用耗材数据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书》,并将在以往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抗癌药省区联盟采购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跨省区联盟采购,建立和完善“采购目录共享,生产企业共享,采购价格共享,资质审核共享,数据更新共享”的联合采购机制,加强与陕西等14个招采联盟省(区)的沟通协调,实现药品和集中采购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跨区域联合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通过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我区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完善我区药品采购目录,提升药品供应保障,减低药品短缺问题发生。
二、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
短缺药品是指正常需求订单下,月供应量低于60%,且影响群众疾病防治需求的药品。2017年,原自治区药招办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方案》(宁药招办发〔2017〕13号),选择22家医疗卫生机构和11家药品配送企业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建立了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应急响应、定点采购及动态跟踪调整机制。短缺药品监测实行月报告制度,无短缺药品的实行零报告。2018年,印发了《关于扩大全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范围的通知》(宁药招发〔2018〕19号)文件,将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全部纳入短缺药品监测范围,作为我区短缺药品监测哨点。2018年,召开了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扩大)工作会议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第一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公布了《短缺药品清单》,包括心血管系统用药等15个类别的49个品规的药品,并就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提出应对措施,切实保障临床用药。
2018年10月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8〕26号),借助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虚拟专用网络建立了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及时登录上传了短缺药品信息。2019年1月--3月份,各级医疗机构共上报短缺药品信息255条,涉及近200种药品。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经过县、市级处置,上报省级平台信息66条,涉及47种药品。经核对,配送公司有库存的22种,有替代药品的23种,备案采购的2种,短缺药品1种,已通过平台上报国家。
三、建立药品配送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2018年,原自治区药招办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征求了社会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按照国家整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计划出台药品配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区覆盖城乡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机制,建立更加开放、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药品配送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药品配送方式的转变,从以往医疗机构遴选配送企业转变为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同时,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监督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配送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严禁网下采购,严禁违反采购协议拖延回款等。按照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监督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中标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四、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内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一)建立医疗集团和医联体联合采购机制。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9﹞48号),平罗县、盐池县、永宁县等6个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县组建医疗健康集团,实行人员、资金、业务、信息、药械“五统一”管理。允许县域医共体和其他医疗集团,进行带量采购价格谈判,切实压低药品、耗材、检查检验设备试剂的采购价格。
(二)推行挂网药品备案配送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医药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因素,将我区药品配送企业招标选择改为备案管理,建立挂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能力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制度。相关企业在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参加药品统一配送,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到位率。对于以 “两票制”、货源少为借口垄断配送的企业,要严格监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配送资格。建立药品及时挂网机制,对临床供应不足或配送迟缓的药品,要及时挂网采购替代药品,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五、探索建立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求,我区将学习借鉴福建省医保基金预付药品货款先进工作经验,探索建立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搭建覆盖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货款网上支付平台。公立医院经过平台采购药品后,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购买者”的作用,用医保基金先将公立医院采购药品所需资金垫付给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最后再由医保基金与医院进行决算,以减轻企业的财务成本压力。通过集中支付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货款,促进药品采购配送的资金良性流动,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