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旻委员、张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扩大医保用药品目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将治疗和预防心脑梗病的常用药品纳入医保的问题
2019年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药品,其中甲类药品目录由国家制定后不允许各省市调整,乙类药品目录由国家制定,但给予各省目录中全部乙类药品15%的调整权限。
从2019年4月17日起,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公布<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公告》,明确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2019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地方不再进行调整。我们会把你们的建议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进行反馈,以便国家在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处方类非医保用药的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控的问题
2015年,为适应医改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发改委按照“放管结合”的思路,放开了绝大多数药品政府定价,建立了以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采购为核心的药价管理体制。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了除麻醉和第一类外的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综合措施,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通过省际联盟采购、带量采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非医保用药的药品价格。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