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41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8-20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195 字体【,,

师淑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二类疫苗接种费用纳入我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自治区人社厅针对“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本人及其亲属、配偶相关疫苗接种费用支付的建议”,提出了“年内出台个人账户支付二类疫苗费用的政策措施”的答复意见,并按照回复意见积极组织人员从现行政策和外省区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初步提出了将二类疫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意见,并拟定于2015年下半年出台执行。按照地方医保重大政策调整呈报国家人社部医保司批准的相关程序,将此项医保政策调整事项请示国家人社部医保司,得到答复意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并强调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鉴于此,人社厅终止了将二类疫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出台工作。

二、2019年4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公布<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公告》,明确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2019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地方不再进行调整。

三、20197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进行反馈,待国家对疫苗纳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有新的规定后,积极落实国家政策。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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