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军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
为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的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我局积极探索“双通道”管理机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1号),建立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将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购买使用谈判药品,并执行统一的支付政策。谈判药品门诊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后,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截止目前,我区五个市共确定了共计7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53家定点零售药店和1110名责任医师。
您的提案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和我们的工作方向一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巩固完善全民医保,持续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确保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和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