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马铁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障部门成立以来,优化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一直是我们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近年来,自治区医保局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制度体系,降低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认定标准,确保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一)资助参保缴费,确保我区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扎实做好贫困人口的参保登记,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全部纳入资助参保缴费范围,实施动态参保和动态保障机制,确保参保率达到100%。2023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全额资助350元;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对未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政府予以定额资助180元,个人缴费170元,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

(二)强化救助托底,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一是稳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原门诊慢特病最高3000元救助的限额与住院救助统筹,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孤儿)100%救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的三类救助对象80%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000元及以上的上述救助对象,再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二是提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标准。取消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万元的认定条件,在3000元救助起付标准以上剩余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三是降低因病返贫致贫救助认定标准。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联合出台了《宁夏因病致困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对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年度剩余合规费用3万元,降低到2万元,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一是民政部门拓宽主动发现渠道。联合15个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多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强化数据比对,确保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数据交换,配合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及其有关工作,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措施,合力解决因病致贫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二是推进慈善帮扶。联合多部门、多层级慈善组织共同推进,针对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人群,鼓励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大病救助项目,为慈善组织大病救助项目公开募捐、项目执行提供指导,促进慈善组织大病救助项目更好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健康发展。三是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联合出台了《宁夏因病致困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解决因遭遇重特大疾病,现有医疗救助暂时覆盖不到的相对贫困群体,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吸收马铁军委员的意见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医疗保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好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全面落实已出台的优化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规范医疗救助资金归口管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政策培训宣传,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实落地。

二是个人参保责任需要进一步宣贯。指导各、县(区)加大对医疗保障政策入户宣传,加强宣传医疗保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自治区总负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进度和督促落实具体工作。及时督促地方对未参保的监测对象开展参保动员工作,确保符合动态缴费群众实现“动态清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上一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下一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47号提案答复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