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区现行的针对老年人的医保政策及待遇享受情况
目前,我区在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等政策设置上凸显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和照顾。一是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等救助对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05元,个人缴费75元。二是医疗救助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人员、纳入监测范围人员等资助参保的基础上,还将二级以上重残、三级中度残疾的老年人纳入了资助范围。三是结合老年人的患病状况,将一些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了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加强老年人医疗费用保障。各项医保政策的保障,进一步增强了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下一步措施和努力的方向
关于提出的“对60—7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减半,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免”的建议,对于减轻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确实很有帮助,但考虑到《社会保险法》关于享受医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个人必须在缴费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因此,我局没有权限对60—7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减半,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免,即使可以做,也难以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帮助其缴费,当然如果另有其他社会资金能够补助其缴费,我们也是欢迎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