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0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就马科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公立中医医院院内制剂研发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鼓励我区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有关规定,2020年我局制定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0号),明确了包括医院制剂在内的药品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后经过两次修订完善,增加了医院制剂在内的药品询价议价规则,动态调整机制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医疗机构通过一年两次定期申报,可将临床应用广泛、诊疗效果显著、群众受益良多的医院制剂纳入动态调整范畴,我局组织开展初筛、专家遴选、基金测算、询价议价、备案等程序,将部分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乙类药品管理,确定了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目前,我局按照三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已累计将45个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中医医院研发制剂有30个,占比达到66.7%。2024年我局出台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38号),将医院制剂的专家遴选比例从之前的30%提高到了70%,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研发配制中药制剂、应用中药制剂,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积极申报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实现医保目录管理向中医特色特色倾斜,同时,体现了医保对群众用药的及时保障和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大力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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