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联:
现就《关于加强新时代侨务工作助力宁夏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区已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全区范围内所有人员包括华人华侨及其侨眷等都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且不受户籍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 建立覆盖全区的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全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这包括在自治区内合法居留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自治区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与我区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的医疗和生育保障。这些人员同自治区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其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明确: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宁夏户籍持有宁夏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宁夏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在居住地或务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宁夏就读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可自愿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和宁夏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保。无我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取得我区居住证后,可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我区居住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可按照自治区的上述规定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医疗相关待遇。
挖掘和利用华侨华人蕴含的各种资源,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层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开放,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我们将在国家的指导下,结合我区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医疗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救尽救,增加华侨华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同为推动我区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积极做出贡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