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政协第227号《关于开设“家庭病床”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自治区已制定“家庭病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家庭病床建设,在2005年,自治区已制定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编码130600001)、家庭病床巡诊费(项目编码130600002)并确定了相应价格,医疗机构至今仍在执行。近期,国家医保局在相关项目新版立项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并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的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等内容。后续,自治区将根据医保三项目录动态调整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将设立“上门服务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国家医保局也明确“上门服务费”的相关要求和项目要素。今年,我局将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适时出台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政策,推动医疗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