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3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0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关于推动优质医疗资源量质双升公平可及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落实《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120号),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医保基金可运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充分发挥医保调节作用促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与治理,着力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差异化待遇保障和转诊转院政策,充分发挥对分级诊疗的引导作用,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更高的医保报销比例和通过转诊有序就医。推进基层病种“同病同治同价”,促进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按各自功能定位收治病人,持续完善统筹地区“基层病种目录”,对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给予支付政策倾斜,逐步减少大医院虹吸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完善医共体内住院向上转诊累计计算起付线,向下转诊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药品下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制度,引导患者有序流动。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2022年6月,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印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启动条件和限制条件的量化评估指标,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摆在首要位置,让价格水平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宏观因素相匹配,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和五市医保局每年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工作,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完善药品配送考核政策,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

针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问题,2023年我局起草《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修订版)》,广泛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修改完善,5部门联合印发,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对配送企业考核增加“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指标,分值为18分,占考核总分的18%,加强药品配送企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责任与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我局会同集采机构每半年开展药品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督促药品配送企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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