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迪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将核磁共振检查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我局于2022年5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明确了我区医保目录调整的原则、准入条件和调整程序,并规定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调整工作。
根据我区医保三项目录调整程序,经项目受理、专家遴选、基金测算、专题会议审核等环节,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印发了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89号),将“磁共振平扫(1T以上不含1T)”及“磁共振平扫(3T及以上)”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