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让老人“晚年有口福”将义齿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请示国家医保局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前期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现将有关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我区现行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依据《劳社部发〔1999〕22号》有关规定于2018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原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印发执行,其中义齿类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根据医保“三项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