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海原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大病保险的基本要求
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我区关于大病保险的基本要求
2013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步之处就实行市级统筹,在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资金管理、支付范围、结算管理和信息化“六统一”。2020年,为确保大病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在市级统筹基础上,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但考虑各地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确定中卫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500元,固原市为8500元。
三、大病保险起付运行现状和下一步的措施
2013年,我区石嘴山市、固原市按照市级统筹模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每年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2013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2014年,人社厅出台《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3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试点市依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及试点市的实施办法执行。海原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一直与自治区各县(区)的标准保持相同,均为6000元。2017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57号),文件规定:中卫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9300元,固原市为8100元。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为现行执行标准。
目前,我区正在修订完善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您提出的结合我区实际,将海原县和固原市的起付标准定为同一标准的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在修订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时通盘考虑。确保起付标准的设置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相匹配,提现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最大限度减轻参保群众的就医负担。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