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1999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我区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医保制度,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实现了参保征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保障了基金的安全运行,促进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制度运行中,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负担。2020年,为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自治区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23号),在确保我区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征期限3个月,2020年为全区3.08万家参保单位72.25万参保职工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4.12亿元。
2022年,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我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86号),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免申即享”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政策。2022年7月,对自治区1.50万户中小微企业、0.05万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0.01万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惠及31.39万人,共计10503.59万元,有力支持了“六稳”“六保”工作。
从制度运行实践看,职工医保筹资与工资收入相挂钩,筹资水平随工资变化自然升降,实现了动态调整。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职工医保现行筹资机制对促进制度长期平稳可持续运行、确保参保职工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在即,在不减轻企业总体社保缴费负担的基础上,正在考虑将现行职工医保缴费部分缴费比例让渡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这也是对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的降低。
您提出的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建议,与实际结合紧密,针对性强,对我们后续工作开展有一定参考价值。我们将结合自治区基本医保制度运行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认真研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做好基本医保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群众。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