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制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二)坚持预算控制、超支不补、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各项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

二、预算管理规定

(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每年按要求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所有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填列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历年连续项目支出,按局办公室要求以及相关制度正常报送。新增项目支出需提供国家医保局、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等依据。当年重点工作项目支出按照实际编制预算。

(三)年度经费预算在执行中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三、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一)经费支出管理范围。

从各种渠道拨入并纳入局机关财务管理的所有经费,即凡在局财务报账的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大宗项目采购支出、基本建设性支出等。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报销程序。

经办人粘贴原始单据并填写报销凭证,5千元以下的开支经费,经报销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5千元至3万元以内的开支经费,经报销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开支经费,由报销处室(单位)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财务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未经预算审批或超出财务规定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三)各项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1.电话费

(1)严格控制电话使用,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2)严禁使用各种电信增值服务项目,若有此情形,其发生费用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3)禁止在办公室电话上聊天,打私人长途电话,若有此情形,其发生费用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2.办公费

(1)办公用品及计算机、打印机耗材的采购需填写《自治区医保局采购审批表》(附表1),经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同意后,本着节约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2)各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办公用品及计算机、打印机耗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经办公室同意擅自采购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打印机耗材,办公室一律不予报销。

3.邮寄费

邮寄信件、资料、物品应交付办公室统一办理,发生的邮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各处室、直属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单独发生邮寄费,应提前报经办公室同意审批后,方可给予报销。

4.车辆使用费用、办公区域等固定资产维修费用

(1)车辆的保险、燃料、修理、保养、办公区域公共设施发生维修费由办公室审核签字后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维修定点服务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4〕69号)相关规定执行。

(3)每项维修费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作出维修计划,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办理。

(4)每项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作出维修计划,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相应程序办理。

(5)零星维修、保养费(1万元以下)报销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销。

(6)维修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验收报告和发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销。

5.印刷费

(1)各处室、直属单位印刷信封、公文用纸、内部书刊、期刊、杂志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文件资料、政策指南等印刷品,年初列入预算。印刷品的印刷需填写《宁夏医疗保障局印刷品审批单》(附表2),经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安排进行。

(2)印刷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自行备案统计表》、验收报告、印刷厂出具的发票,50 万元以上的印刷采购项目还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印刷的不予结算。

   (3)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 ﹝2017﹞ 829 号)执行。

6.接待费

(1)接待费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接待;无对口接待单位的,由局领导制定或办公室承接。

(3)接待费报销程序:发生的接待费由承担接待工作的处室人员向办公室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书面通知)、《宁夏医保局公务接待审批单》(附表3)、《宁夏医保局公务系统内部接待单》(附表4)等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审核后,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销。

7.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差旅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行)发〔2014〕5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449号)执行。

8.其他费用

(1)本单位日常工作中所发生的物业费、水电暖、邮电费、垃圾处理费等由办公室审核签字,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

(2)各处室、直属单位需要购买各类图书资料等物品。报经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四、现金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二)出纳人员坚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三)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收到款后当时给付款方开出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无特殊情况不许坐支现金。

(四)从严控制现金支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开支,均应以转账或支票支付。

(五)严格现金管理,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个人私款存放在单位现金保管处;

2.公款私借;

3.以借条或“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4.挪用公款;

5.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6.编报虚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利用单位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转账;

8.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9.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六)会计出纳工作发生变动,应严格执行账款移交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零余额用款额度以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数,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进行清点、验收,并与账面金额一致。交接完毕,移交清单必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办公室负责人)三方签字,移交人同时须在银行存款对账单、零余额计划余额汇总表、现金日记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五、支票管理规定

(一)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我局银行账号。

(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确系工作需要借用空白支票者,须经办公室和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办理借支手续。空白支票应填写日期、借款用途、限额,并及时清理手续,如果发生丢失,一切后果由借支人负责。

(三)支票存根要有经办人签字,作为原始凭证,附于记账凭证后,及时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四)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六、公务卡管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宁财(库)发[2008]30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票据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3]41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始票据必须有开具单位的财务章、填制人姓名、开具日期、受理人名称、业务内容、单位、数量、金额,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宁夏医疗保障局采购审批单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用品名称

数量

用品名称

数量

























办公室负责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2

 

宁夏医疗保障局印刷品审批单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印  刷  名  称

数 量











办公室负责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宁夏医疗保障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承办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

信息

接待单位


来宾

姓名


随行人数


来宁事由


在宁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宿

住宿宾馆


房间数

套间


标间


单间


时间

地  点

人数

标准

费 用

陪同人员



















宴  请







考察

会议

安排

时  间

地  点

人  数

陪同相关人员













车辆

安排

时  间

去向及

乘车地点

驾驶员

车   号









承办

单位

意见


分管局长

审    批


局长

审批

意见


办 公 室

安排情况


备注


 

附表4

宁夏医保局系统内部接待单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来人单位


人数


来人事由


承办部门


承办人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


餐厅签字


金额(元)


时  间


备注:

1.此单一式两份,一份留餐厅,另一份交局办公室备案。

2.承办部门在接待前要向局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接待有关事项。餐厅必须将菜单明细附后,承办人员将一份交回局办公室。

 

宁夏医保局系统内部接待单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来人单位


人数


来人事由


承办部门


承办人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


餐厅签字


金额(元)


时  间


备注:

1.此单一式两份,一份留餐厅,另一份交局办公室备案。

2.承办部门在接待前要向局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接待有关事项。餐厅必须将菜单明细附后,承办人员将一份交回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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