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文审批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顺应工作发展形势,规范工作流程,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文审批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指导。依法履行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职能。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工作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行政,政务公开透明,行政监督问责,务实清廉高效。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医疗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部门工作负主要责任,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党组书记对本部门党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

第五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党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 局长对医疗保障行政、行业纠风工作负总责,党组书记对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行政、业务、行业纠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确定1名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实行A、B岗工作制。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八条 医疗保障局集体决策,应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效率的原则。重大决策须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征询群众意见或组织听证。

第九条 凡涉及全局性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涉及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及其他需集体决定的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凡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议、决定、指示;干部的任免、奖惩、考核、调配;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其他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酝酿,对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步骤:

(一)凡属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在决策前,相关处室依据事项大小及重要程度,视情开展调研、论证及事先征求意见,与议题涉及处室、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形成成熟可行的议题。

(二)决策的过程。审议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必须到位,一般先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介绍上会材料,然后进行讨论,班子成员须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对重大决策事项,领导班子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三)决策的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国家医保局重要工作部署、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确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处室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局及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建设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撤销或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文件。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在规定时限内报自治区政府审查备案。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自治区法制部门审定后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各处室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越权、违规处理。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名义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发生的行政复议,由履行该行政义务的处室负责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局办公室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依《行政复议法》办理。涉及到行政诉讼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由相关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代理本局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开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违规、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医疗保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医疗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医疗保障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窗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机关“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除应保密的外,都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紧紧围绕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确保政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情况。一般事项定期公开,重大决策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局公开的信息,应通过医疗保障网站、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局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适时向人大、政协汇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处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依法规范医疗保障行政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处置能力,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局领导阅批的重要群众来信,相关处室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局领导定期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区性工作会议。局内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区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涉及人事等重大事项的党组会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列席。同时,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内容: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的重大决定、决议、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讨论和决定事关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讨论和决定局党组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本局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组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局长或授权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固定列席。会议议题及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内容:

(一)研究审定上报自治区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落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具体措施,审定本部门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

(三)研究审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预算外资金安排、大额资金支出;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或限额审批事项;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

(六)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授权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研究部署局年度、月度工作;研究部署其他重大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相关局领导及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副局长召集专题会议,应将会议研究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内容:协调落实专项重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的议题,由相关处室提出,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送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经局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提出,由局党组书记确定,议题材料由相关处室、单位准备,会议组织工作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会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涉及党的建设、干部人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分别由机关党委(人事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负责提供议题材料。

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相关处室要精心准备,请示事项准确明了,汇报材料言简意赅。会议材料提前一天按规定份数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发与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会议分类和审批要求,全区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原则上召开此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全区医疗保障专项工作会议按照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区医疗保障专项工作会议,经局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全区性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合并或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控制规模,降低会议成本,节约费用支出,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带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坚决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项纪律和规矩,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党组书记出差、休假,应事先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副局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同时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告知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逐级向分管领导、局长请假;处(室)副职及工作人员出差、休假,逐级向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纪律,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新风尚。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其他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保密检查和安全防护。

第四十一条 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出席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应按保密规定交机要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文件登记和保管制度。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借阅、归档、清退、销毁等,都应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管理。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账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机要文电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四十三条 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要指定专人管理,要在该计算机显示器上粘贴明显的涉密标志,并设置6位以上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新。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不准连接国际互联网,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网密事项的计算机要指定专人管理,要在该计算机显示器连接非涉密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由专人负责销毁。涉密电子产品、文件的销毁必须送自治区保密局指定机构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文审批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发文工作准确、高效、安全,提高发文质量和水平,精简发文数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关于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文是指以局党组、局机关和局办公室制发的各类公文。以局机关党委名义制发公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制发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有关规定,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

 

第二章  公文的起草、审核与签发

第四条 起草文件应做到:

(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现行有关文件相衔接、不冲突、不矛盾。

(二)真实可行。情况描述符合客观实际,提出的措施办法切实可行,观点明确,内容充实、具体,字词准确、语句通顺、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数据、术语和引用内容等准确无误。

(三)规范精炼。标明公开方式(或提出定密意见),结构严谨、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杜绝错别字。

第五条 拟稿人是文件起草的第一责任人,对文件中情况真实性、内容合法性、文字正确性、数据准确性、引用内容准确性等负主要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负审核责任。

第六条 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起草制发的文件进行初核,并对该文件的质量负总责,对所制发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事实依据、措施办法、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公开方式)、发文对象(主送和抄送)、紧急程度以及字词、数据、术语、标点符号、引用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初核后统一使用公文拟稿纸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七条 拟稿处室所拟制文件涉及其他处室职能、职责或业务的,应及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予以修正,直至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处室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文件出现错误或瑕疵的,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对全局发文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对文种使用、发文规格、公文格式、审签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平竞争性等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审核后须在公文拟稿纸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九条 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制发公文进行审签,对文件的政治性、总体质量以及文件中的法律、政策、审批程序、重要事实等方面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严把发文政治关、质量关,并对发出的文件加强督办落实,重要文件应责成拟文处室定期督促检查,建立文件落实情况评估制度,防止文件“空转”。

第十条 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其办公厅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请示、报告、专报等,由我局主办需与其他单位联合下发的文件,以局党组发文或局发正式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以局函形式制发用于安排部署单项工作的文件,商请或回复自治区各厅局委办(不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各司局的文件,经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统一使用公文拟稿纸,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工作或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主要领导知悉的,报主要领导阅后发。

其他单位主办需与我局联合发文的,由办公室按顺序登记编号并粘贴文件处理单,由相关处室阅审后报分管局长签发。

 

第三章  收文登记、分送与批办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的各类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签收并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来文后按顺序登记编号并粘贴“文件处理单”,根据来文对象、来文内容和局领导工作分工,按照“谁分管、谁阅处”的原则提出初步分办意见,呈送分管局领导阅示,其中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其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人事、财务等文件、资料须呈送局长阅示。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各类来文一般应于收文当日分送局领导阅示,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及时批阅办件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联系领导处理,不得延误,不得积压不送,不得压件不办,确保“今日事、今日毕”。局领导签批处理文件应退回办公室统一处理,不能直接送承办处室。

第十四条 局领导对分办意见实行首阅责任制。受文局领导认为办公室或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所提分办意见有误或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当在文件处理单上明确签署转办意见(提出转办理由,建议由哪位分管局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后退回办公室转呈另一位局领导阅示,不能未签意见而口头提出转办意见或直接退回办公室重签。

第十五条 局领导对办公室签署“传阅”意见的文件应当认真阅读,阅文过程中认为需要我局做好相应工作的,应当及时签署办理意见,退回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处理;认为应当由相关处室、相关人员阅知的,应当签署明确的阅知范围后退回办公室分送相关处室、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局领导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应当明确承办的处室,涉及2个以上处室的,应当明确牵头处室,从源头上防止推诿扯皮。承办处室受文后认为分管局领导提出的分办意见有误或所涉及的工作与本处室无关的,应当直接向签署意见的局领导汇报沟通,不得将文件退回办公室转呈。

第十七条 办公室在做好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分发各承办处室,急办件应当复印后及时通知承办处室取文(原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公文承办、催办与传阅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收文、取文和文件管理工作;接到办公室领取急办件的电话通知后应立即领取文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九条 以局党组、局机关党委、局机关、局办公室名义制发,需要各处室、单位阅知、阅办的文件,拟文处室应及时送达各处室、单位,各处室、单位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收文、阅文、办理,造成工作延误的,应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建立文件处理台账制度和重要文件办理卷宗制度,对从办公室领取的急办件应每天核对1次,每月月底对尚未办理或已着手办理但未办结的文件,应当查找原因、挂号督办、销号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对事关重大、情况复杂、办理时限较长的文件,应安排具体承办人详细记载文件办理情况,完整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形成卷宗、妥善保管,如工作变动应及时移交相关人员,待全部办结后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局领导批办的文件建立督查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来文办理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出现收文、取文不及时、未按期办结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并纳入局机关效能考核内容;对办理不力、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延误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及时约谈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整理、登记、立卷、归档,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整理目录并报请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 涉密文件、资料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文的缮印、校对和发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签发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登记、标号、核定印制份数后,由文稿起草人员监交局文印人员按公文格式印制。

第二十五条 装订公文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出现错漏。

第二十六条 缮印完成的公文,如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必须报请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和处长逐级批准同意后再进行修改重印。

第二十七条 缮印完成的公文,按照规定用印,并根据核定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发送,公文发送不得漏发和错发。急办公文随即封发送出,一般公文在3天内封发送出。

 第二十八条 公文起草人员为公文发送的责任人。文件分发(包括电子文本的分发)、上网公开等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分发、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形成拟稿处室对“拟稿-初核-复核-审核-审签(会签)-签发-分发-公开(解读、宣传)-落实-督办-评估”全流程负责的工作闭环和责任闭环。

第二十九条 拟稿处室应在文件发出前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文件进行再校对,确保纸质件与电子文本保持一致,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视需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经逐级审批主动公开的文件,上网发布时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一般应按“依申请公开”处理;涉密文件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制发的文件公开情况进行考核,禁止年底突击挂网公开。

第三十条 加快推行公文制发上网审签制度。办公室加快建设和完善文件审批信息化系统,并加强应用培训。文件审批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全面推行网上审签、移动办公,取消纸质件流转,提高审签效率,强化痕迹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