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局党组成员及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规范党组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对《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

                                                                                                                  2019年12月10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优化服务,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六)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局党组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全面加强对全区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区医疗保障系统贯彻落实。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局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中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重要指示、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的事关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是指:事关我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全局的中央投资重点项目、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修缮、改造、维修、采购等单体项目;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项目。

(六)由局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奖惩、人才培养等事项;

(七)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全区医疗保障局领域意识形态领域、国家安全、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内部审计、巡察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加强对局机关群团组织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其他成员的工作,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局党组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执行自治区党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所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确定一名会议秘书专门负责记录工作,记录本在机要室存档。查阅、复印会议原始记录,需登记事由并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局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组的决议、决定,并认真抓好落实。局党组成员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以向党组提出,并可以要求重新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会

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协调、会务安排等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牵头负责,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做如下准备

(一)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局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每一位党组成员,并按规定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三)局党组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的文件和书目,撰写发言提纲,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工作;

(四)局党组成员、分管处室人员之间互相谈心,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局党组成员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加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民主生活会所提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局党组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机关党委(人事处)对局党组成员参加处室、所属单位党组织活动情况每年进行统计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中心组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党组中心组秘书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具体组织学习活动。

第三十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体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中心组组长请假。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度不少于12次,研讨交流4次以上,每次交流至少有3人发言,党组书记发言不少于2次。

 

第六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成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始终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局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除经局党组决定可在规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推行廉政承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医疗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抓好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反腐倡廉建设规划,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工作,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党委、纪委专题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员干部大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局党组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驻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派驻纪检组监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从实际出发,结合分管工作,每人每年完成1至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直接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

党组成员应当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带头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局党组有关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自治区党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自治区党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党

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将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局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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