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督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督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督查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我局)各项重点工作等事项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工作,是指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我局的工作和我局各项重点工作,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我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分解立项、协调督办、回访复核、情况反馈等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回访复核制度,确保工作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事项;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在文电、调研、会议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文电中要求我局办理的事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进行专项督查涉及我局职能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局领导调研中所议定或交办的事项,局党组和局重点工作事项,以及各单位业务工作中,需开展专项督查的事项;

(六)自治区人大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事项以及自治区政协交办的委员提案办理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对于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涉及相同问题的事项,可合并作为一个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工作分工

第六条 我局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单位按职能分工承担落实工作。

办公室依据督查工作范围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按照“三定”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负责督查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并开展督查工作日常考核。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承办督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督查落实情况进行落实,同时应明确一名干部作为本处室单位督查工作的联络员,配合办公室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督查工作程序和时限

第八条 我局重点督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其中,专项督查是指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局领导批示件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决策督查是指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需要我局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我局文件、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 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室及时列入督查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进入督查工作程序。

(二)承办。承办单位要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和规定的时限认真办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牵头单位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三)督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采用发督办单等形式及时提醒、督促承办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

(四)反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内网办公系统或者领导签字件集中报送办理结果。由其他单位协办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汇总协办处室单位办理情况后统一报送。

第十条 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我局文件、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室要按照局领导批示精神,提出分工落实意见,予以立项,明确牵头或负责处室单位、参与处室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并印发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二)承办。牵头或负责单位要按照任务分解落实及分工方案要求,组织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三)督办。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采用电话提醒、印发通知等方式及时提醒,督促牵头或负责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任务,要跟踪掌握办理进度。

(四)反馈。牵头或负责处室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定期向办公室报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措施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报告。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局领导的要求,办公室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由局内多个处室单位落实的督查事项,应明确牵头或负责单位。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各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一)各类文电办理的时限要求。

文电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承办处室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专项督查事项,在具备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

2.自治区党委、政府文电中要求办理的事项,在具备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复。

(二)会议议定事项、决策督查事项等,立项时应当按其工作要求明确办理的具体时限。

(三)对落实难度较大、需较长时间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完成的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延办理由、工作进度安排及后续工作措施,报告局领导并抄送办公室。

 

第五章   办结和反馈

第十三条 各类督查事项经局领导批定或印发文件视为办结。其中,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贯彻落实事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督查事项,以局专报、函报、文件等形式报告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视为办结;

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后视为办结;

局领导批办事项,由批办的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定后视为办结;

局领导调研、商谈工作需落实事项,以函告有关地方(部门)视为办结。

自治区人大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事项以及自治区政协交办的委员提案办理事项,局领导签发的回复件视为办结。

第十四条 各单位督查联络员要做好督查事项的反馈工作,及时督促填报落实情况,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每周五集中通过政务督查系统反馈至办公室,反馈务求全面、准确、清晰、简洁。重要事项阶段性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同步更新政务督查系统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定期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局领导。

对局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建立日报、周报制、月报及一事一报制,并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章   督办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督办协调机制,对办理进度慢、涉及部门多、不同意见突出的事项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协调落实力度。

第十七条 对办理进度慢、牵头处室单位不明确、意见不一致的交办事项和重大决策部署,由办公室逐级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单位成立督办协调专项小组,协调和推动有关事项落实。对涉及部门多、不同意见突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即提出预案和建议,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请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督办协调时应及时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单位要按照纪要要求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建立督办协调会议台账,督查协调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定期报告。 

第七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重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办公室要定期以《督查工作专报》形式上报局领导,以便局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促进重点工作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对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牵头或负责单位要积极组织参与处室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局领导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承办的事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回访,督促推动落实,并反馈有关情况。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办公室要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八章   通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局内网加载。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建立督查工作日常考核机制,对各处室单位督查办理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平时考核得分作为各处室单位的年终效能考核和各项评比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有关保密事项,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秘密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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