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按照工作需要,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32号)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努力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自觉转变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全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医疗保障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专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受局长委托,分管领导可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分管领导可召集和主持召开专题会。
第八条 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医疗保障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代为主持日常工作。分管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AB岗的分管领导或者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代管工作。
第九十条 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负责本处室、中心的工作,其他副职协助负责人开展工作。负责人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应当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各处室、中心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策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集中精力做好公共服务。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牵头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十二三条 牵头起草的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医疗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首先加强沟通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五条 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牵头组织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前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有效期,正式印发后按规定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内容的统一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六七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八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应进行评估。
第十八九条 凡涉及全局“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根据议题的实际情况,原则上要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医疗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局各处室、中心重大事项须经处室、中心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涉及多个处室、中心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中心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中心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二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三条 全局制定的政策,研究决定的事项,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四条 凡涉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或新闻发布会,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五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对局代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以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解读材料由主办处室、中心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在文件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政策解读发布到局门户网站。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医疗保障局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五六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七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局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应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各处室、中心一般性信息发布稿件由办公室审定。局各处室、中心发布新闻、代表医疗保障局接受采访,需报办公室或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八条 依法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办公室负责办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各处室、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应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有两个以上处室、中心办理的应该明确主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二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第三十一二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及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要主动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建立领导接访和包抓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三条 加强局内监督,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三四条 落实督办职责,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自治区领导的批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五条 实行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五六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分管领导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人事处)专职副书记(处长),各处、中心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工作任务;
(二)讨论审议地方性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
(三)研究审议医疗保障政策文件、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定工作计划;
(四)研究审定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筹备事宜;
(五)听取处室、中心有关医疗保障形势分析和重点工作汇报,安排当前医疗保障工作;
(六)研究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领导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会议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各处室、中心应提前3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办公室,局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局长确定。对局长审定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办公室应提前半天呈送局领导熟悉。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会前增加议题。
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由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七条 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局领导、办公室和有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沟通有关事项,研究专项业务等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中心负责,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纪要审核把关。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处室、中心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七八条 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和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重要活动;进行医疗保障工作年终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部署、组织民主推荐干部等。会议保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九条 全局要精简会议和各类培训,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合并且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收文办理制度
第三四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包括司局发文)下发的文件,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以及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送达办理的公文,均由办公室按文件流程做好登记和催办工作。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机要人员及时提交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办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
收到平级和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应对公文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是规范的文种格式等进行审核。对不属于职能范围的文件、不符合公文规范的文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外来文件通过OA系统或者收文簿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文单位、标题、文号等。办公室负责人对登记文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或局长批示。重大文件及综合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提请局长批示;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在签办理拟办意见时,根据文件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拟办处室、中心和配合处室中心,并提请一名分管领导批示,其他分管领导阅知须明确主办处室、中心和分管领导,并明确配合处室、中心和分管领导。原则上
收到外单位的办理文件或者征求意见类文件,涉及综合管理类的,由办公室根据职能牵头或协调办理,其他处、中心配合;涉及医改内容的,由医药服务管理处牵头办理,其他处室、中心配合;涉及医疗保障业务的,应根据内容确定牵头处室、中心,其他相关业务处室、中心配合提供材料。
第四十一二条 承办处室、中心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中心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中心办理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并改签后通过OA系统等途径退还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新签批的办理意见流转办理。
第四十二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处室、中心职能的事项,主办处室、中心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中心协商;如有分歧,由主办处室、中心负责人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报请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
第四十三四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四五条 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中心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跟踪催办,。做好紧急公文实行跟踪催办,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领导的批示件、重要公文进行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四十五六条 对密级文件、敏感文件以及领导有重要批示的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和领导批示件办理规定做好文件管理,不得随意扩散外传,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六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章 发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八条 发文审批、印发程序应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全局文件批办工作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九条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处室、中心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与其它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局领导主动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拟提请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自治区政府部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五十九条 各处室、中心承办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收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严禁超期。局内处室、中心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五十一条 以局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请示局长后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还涉及其他处室、中心的工作的,由拟稿处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明确的会稿须经有关处室、中心和会签。会签分管领导。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医疗保障局主办的,一般报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局领导会签。重要事项应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向局长报告,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请示局长后签发。
第五十一二条 各处室、中心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审签并经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
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其他处室、中心不得以处室、中心名义对外正式行文。机关党委对外行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三条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规定已经详细明确且未要求配套制定实施方案(意见、办法)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局里原则上只印发《医疗保障信息》,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四条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医保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中涉及医疗保障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医保局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五条 以局名义发布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六条 局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长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业务,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和资料内容送相关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档。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领导,重要事项要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八条 坚决执行局各项决定,干部职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代表医疗保障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批准。
第五十八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假、考勤和年休假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章 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若干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二条 坚持从严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车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县(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身边亲属和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四五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五六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六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公车。公车使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七八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作学习的表率,把抓学习、促业务、提素质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八九条 除上级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32号)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努力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局各处室、中心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自觉转变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医疗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医疗保障全面工作,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工作中的重大要事项,原则上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受局长委托,分管领导副局长可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分管领导副局长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
第八条 分管领导副局长按照分工做好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医疗保障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副局长代为主持日常工作。分管领导副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执行AB岗的分管领导副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副局长代管工作。
第十条 局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处室、中心的工作,其他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应当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各处室、中心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专及专题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策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集中精力做好公共服务。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牵头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法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首先加强沟通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牵头组织起草;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前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有效期,正式印发后按规定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由起草处室、中心组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内容的统一性。
第十七条 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应进行评估。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九条 凡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要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医疗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重要文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处室、中心进行讨论、修改,并审核后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局各处室、中心重大事项须经处室、中心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必须贯彻落实局长办公会的决定,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处室、中心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落实。局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局长办公会决策落地生效。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局制定的政策,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对局代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以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解读材料由主办处室、中心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并在文件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政策解读发布到局门户网站。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医疗保障局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局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应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局各处室、中心发布新闻、代表医疗保障局接受采访,需报办公室或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工作。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办公室主要负责办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各处室、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应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有两个处室、中心办理的应该明确主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第三十四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及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要主动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接访和包抓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加强局内监督,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行使督办职责,负责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自治区领导的批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其他局领导、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中心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审议医疗保障局牵头草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
(三)研究审议关系医疗保障工作全局的政策文件、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定工作计划;
(四)研究审议全区医疗保障重要业务工作;
(五)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处室、中心的工作,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协商,尽量有形成明确一致意见。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局领导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会议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2-3周召开1次,各处室、中心应提前3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交分管局领导副局长审签后提交办公室,议题由处室、中心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核,局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局长确定。对局长审定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办公室应提前半天呈送局领导熟悉。各处室、中心应提前2天将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交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提交办公室,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会前增加议题。
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由相关分管领导副局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中心贯彻落实,局办公室通过抄告通知、建立专项台账等方式定期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策高效落实。
第三十九条 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副局长召集,有关局领导、办公室和有关导和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沟通有关事项,研究专项业务等工作病形成会议纪要。会务工作由局相关处室、中心负责,办公室配合并对会议纪要审核把关协助。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处室、中心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副局长主持,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和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重要活动;进行医疗保障工作年终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部署、组织民主推荐干部等。会议保障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精简会议和各类培训,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合并且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收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包括司局发文)下发的文件,自治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以及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送达医疗保障局办理的公文,均由办公室按文件流程做好登记、催办等工作。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机要人员及时提交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办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收到平级和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重点对公文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是规范的文种格式等进行审核。对不属于职能范围的文件、不符合公文规范的文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对外来文件通过OA系统或者收文簿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文单位、标题、文号等。办公室负责人对上传或登记文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或局长主要领导批示,并提出拟办意见,有两个以上处室、中心办理收文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四十四条 承办处室、中心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中心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中心办理的,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同意并改签后通过OA系统等途径退还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新签批的办理意见流转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处室、中心职能的事项,主办处室、中心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中心协商;如有分歧,由主办处室、中心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局长主要领导协调。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七条 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中心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好紧急公文实行跟踪催办,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领导的批示件、重要公文进行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催办。
第四十八条 对密级文件、敏感文件以及领导有重要批示的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和领导批示件办理规定做好文件管理,不得随意扩散外传,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章 发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公文的审批、印发程序应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医疗保障局文件批办工作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处室、中心和个人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医疗保障局里统一办理的文件。
第五十二条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处室、中心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与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局领导主动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拟提请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自治区政府部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承办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严禁超期。局内处室、中心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急件即时办理即时答复,一般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四条 以医疗保障局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示局长后签发。以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一般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会签。以办公室名义行文,归口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医疗保障局主办的,一般报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局领导会签。重要事项应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向局长报告,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示局长后签发。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未按行文程序签发的文件,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
第五十六条 各处室、中心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由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并经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
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其他处室、中心不得以处室、中心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十七条 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规定已经详细明确且未要求配套制定实施方案(意见、办法)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提倡写短文,忌套话、虚话。局里原则上只印发《医疗保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医疗保障工作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 以局名义发布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各处室、中心发布涉及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条 局领导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医疗保障局的重要会议,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由局办公室送相关局领导传阅。
局领导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的会议,会后要将会议主要情况和涉及医疗保障局办理的事项及意见、建议形成简要书面材料,连同会议材料一并呈局长审阅,重要事项要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进行传达学习贯彻。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报分管局领导汇报,重要事项要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坚决执行医疗保障局的决定,干部职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处室、中心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代表医疗保障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批准。
发布涉及医疗保障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严格新闻宣传纪律,新闻报道稿件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要报经局长同意。各处室、中心发布新闻、代表局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须按程序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十三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考勤和年休假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章 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五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若干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六条 坚持从严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车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县(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八九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身边亲属和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七十九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一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七十一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公车。公车使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十二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作学习的表率,把抓学习、促业务、提素质结合起来,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三四条 除上级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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