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调度,高效推进医疗保障工作落地见效,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建立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领导碰头会议制度。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领导碰头会议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领导碰头会议制度
(试行)
为统筹研究推进局各项重点任务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工作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领导碰头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一上午9:00召开。
第二条 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参会人为局长、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人事处)专职副书记(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分管领导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保局等安排的事项,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
2.听取分管领导对前两周分管重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及下两周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的汇报;
3.局长或分管领导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期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等,统筹安排近期需要局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调研活动等;
4.研究明确其它重点工作。
第五条 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安排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代为汇报。
第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处室、中心要认真抓好落实,完成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的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通知、记录以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分管领导向局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九条 会议提倡说短话、开短会,发言要尽量精炼,直奔主题,不谈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 会议召开后,办公室及时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整理,形成《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由分管领导会签后呈局长审签印发。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