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6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3-1)和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人工晶体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4年5月27日起执行人工晶体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做好中选产品网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做好预付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五)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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