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医疗保障局,各三甲医院:
为促进创新技术在临床推广应用,填补人工心脏植入技术空白,提升终末期心力衰竭患者救治水平,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9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1号)要求,拟核准心室辅助装置植入费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准的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详见附件)中的项目价格适用范围为具备开展服务能力的三甲公立医院,核准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项目所需“人工心脏”等相关耗材须在阳光采购平台线上采购,优先选择同类产品中相对低价产品,协同降低终末期心衰患者费用负担。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四、自治区和各地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本通知自4月20日起执行,若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