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发〔2020〕139号
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5号),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贯彻执行我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医药企业应严格履行信用承诺。按照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内容,对参加或受托参加宁夏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含备案采购)作出书面守信承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2021年2月、3月底前对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医药企业予以提醒。未提交书面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将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它企业保障供应或由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给予撤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季度公布信用评级结果,并同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公布的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企业可提出信息更正或申辩意见,进行信用修复。
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要求,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等,提供电子化、网络化的便捷渠道,并注意保障信息安全。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自治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例,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调度,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