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20      来源: 国家医保局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区)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认真落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重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全面部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为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描绘了“路线图”,需要从确定筹资标准、推动参保扩面、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待遇水平、完善医保支付、做好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强化基金监管和完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推动医保制度改革和重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明确筹资标准启动参保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等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需要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覆盖范围,启动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三是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待遇较低且长期未作调整的实际,结合基金的承受能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的规定要求,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和生育医疗待遇,一方面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促进参保缴费工作的开展。

    为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积极鼓励生育,防范化解规模性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障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作用,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合理提高筹资标准。明确落实2023年度人均新增3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同步提高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继续对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实行政府全额或定额补助个人缴费,同时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对已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每人补助180元,个人仅需缴费200元。

    二是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将当年退出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仅限当年6月30日后新入校学生)纳入动态参保缴费机制。

    三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将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30元提高至370元;加大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力度,调整原有6个病种的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新增心房颤动、子宫内膜异位症、青光眼3个病种;进一步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将生育包干标准中的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

    四是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持续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健全完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制度,进一步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五是统筹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医保支付管理、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等。同时,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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