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患者交叉感染,现就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服务优势,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特别是对发热患者的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让群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精准指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继续落实我区“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
全区各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30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98号)要求,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远程)会诊等六项远程医疗服务新技术并做好医保支付工作。鼓励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和线下实体医院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价格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执行与实体医疗机构相同的目录管理和医保支付政策。
三、鼓励开展“不见面”医疗服务模式
继续落实好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长处方”政策,医疗机构应按照最长不超过12周用药量原则给药,减少患者在医院聚集和交叉感染的风险。在总结我区已有开展高血压、糖尿病“互联网+”门诊大病的经验的基础上,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互联网+”门诊大病等医疗服务,逐步将病情稳定、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门诊大病病种纳入“互联网+”门诊大病范围。
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门诊大病医疗服务。患者可以用线下医疗机构取得的门诊大病资质,通过手机APP等互联网医院线上平台完成注册、签约、疾病诊断和处方信息上传等流程,在互联网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的审核和复诊延方,个人自付部分可选择个人账户或第三方线上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互联网医院定期结算,互联网医院可采取专用配送车或第三方物流等方式开展送药上门服务。鼓励有“互联网+”技术和能力的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向患者提供线上门诊医疗服务并与药品配送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向患者提供药品配送上门等服务。各地还可以积极探索“医疗机构+药店”的模式,通过严格规范电子处方的管理,推进和完善门诊大病线上处方审核、处方流转服务机制,探索门诊大病药品配送服务或门诊大病参保患者药店就近取药,在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安全、有效、便捷的惠民服务。
此外,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等平台,开设在线问诊通道,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网上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健康评估及健康宣教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精准就医。
四、认真做好“互联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协议文本,与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补充协议。原则上,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协议签订、医保信息系统连接、费用结算流程、年度考核、医保监督管理等按实体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我区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开通和应用工作,助力“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医保电子凭证未应用之前,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电子社保卡、电子健康码实现“互联网+”医药服务无卡结算等。在实施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和电子健康码时,做好互联网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保障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五、切实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按照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各市、县(区)分级使用的模式探索建立涵盖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管平台,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数据安全的监管,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监管制度,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有序,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对不合规范的诊疗行为进行预警和跟踪处理,对不良事件和患者投诉进行受理,确保群众健康权益。各地区要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六、工作要求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社区、医疗机构、自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政策宣传,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诊疗,促进政策落地。及时评估总结经验,逐步向有条件的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