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医保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1-09-27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商请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工作相关情况的函》(宁司函〔2021〕64号)已收悉,现将医疗保障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情况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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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管理效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先后印发了《宁夏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及《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等制度文件,从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六个方面对全区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清单共计10个主项28个子项,其中24个子项服务对象是普通参保人员,4个子项服务对象是定点医药机构。其中,针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和“生育津贴支付”等四个事项中参保人员难以提供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和“配偶无工作证明”等办理材料实行了告知承诺制,从而切实解决了办事群众反映办证难、耗时长、来回跑的问题,有力增强了群众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取得成效

自治区医保局在充分征求参保人员和各地医保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坚持风险防控与便民服务协同推进,进一步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工作措施,针对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行申请人承诺取代证明材料,取消生育保险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所需女方失业证明或无业证明材料的提供,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进一步方便了参保群众办理业务,获得了参保群众的广泛好评。

同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3号)等精神,2018年,自治区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由事前审查制改为事前承诺制,明确“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2021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和〈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97号),进一步明确长期异地居住(含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可实行承诺制备案,方便了参保群众就医。

三、具体做法

一是规范经办流程。严格执行《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和《宁夏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事项经办流程,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协同办理流程,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上针对异地就医备案所需的认定材料,根据承诺告知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并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为方便参保人索取或下载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网站、微信链接可直接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人通过填写个人承诺书方式提交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是公开办理指南。为了方便广大群众第一时间知晓了解,我区各地医保部门积极制作了异地就医备案网上申请办事指南,将网上申请步骤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流程图,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并广泛转发至居民微信群,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畅通了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增强医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度。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有效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渠道,公布办公电话,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对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推行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各类材料重复报、审批时限长等难题,实现了“减证便民”“一纸承诺“。但也存在着承诺失信人员追责力度较轻等问题,具体为:对违诺人员的失信惩戒力度偏轻,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称;对于违诺后的惩戒,只从信用监管层面将违诺人员列为虚假责任人,而在法律层面,对违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由哪个部门去依法执行均未进行明确;同时,尚未形成畅通的公众反馈渠道,市场主体的承诺未能有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惩戒。

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在大力倡导告知承诺机制的同时,继续加大核实力度,如承诺人员存在不实或虚假承诺,一经核实,对提供不实或虚假承诺骗取医保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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