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5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局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1〕13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全区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医疗保障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原则

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是指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具有医疗保障专业法律知识,从事医疗保障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的范围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

  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坚持分批实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先行开展,通过对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管理制度等进行探索总结,为全区医疗保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工作提供示范,逐步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系统实施。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机制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医保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制定本系统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区)医保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配合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本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医保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二)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区局的指导下,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职律师的制度规定和工作部署,承担本级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法规业务的处室负责人兼任。

三、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申请担任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正式在编人员。

3.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1.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和清理工作。

2.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3.代理参加有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4.代理办理有关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5.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四、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1.各级医疗保障系统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2.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3.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4.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

5.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保障系统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根据指派参加和办理医疗保障领域有关法律事务。

3.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本系统以及上级业务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医疗保障行政主管系统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5.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代理医疗保障系统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

五、加强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管理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公职律师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向本级医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法制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本级系统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报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报请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报请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四)备案公示。各级医保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公职律师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五)考核管理。各级医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管理,指导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组织开展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考核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负责执业申请、年度考核的初步审核,以及提出终止执业的建议,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六、加强医疗保障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认真抓好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断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医疗保障系部门要支持、鼓励干部职工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注重引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才,充实到本级法制系统或行政执法机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对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表扬,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切实为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切实取得司法行政机关对医保部门公职律师执业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的支持。要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联系,积极开展公职律师的培训工作,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落实工作保障。各级医保部门应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开展职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1〕13号),对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开展执业活动以及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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