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经办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1号)等政策文件,我局起草了《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在公告日起7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
电子邮箱:nxybjbfwzx@163.com。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邮政编码750002)。
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谈判药品‘双通道’经办服务规程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